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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自選安排

強積金「僱員自選安排」於2012年11月1日實施。已加入強積金計劃的僱員可每年一次,選擇將供款帳戶內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(強積金權益),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。僱員在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方面,可享有更大的自主權。 

僱員亦可把以往受僱或自僱時所得之強積金權益,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。自願性供款的轉移安排則視乎所屬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。

雖然「僱員自選安排」讓僱員有更大選擇權挑選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,但僱員並非一定要行使轉移權。假若僱員滿意現有受託人和計劃,便毋須作出變動。此外,自僱人士一向可自由參加任何一個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,並不會因「僱員自選安排」而改變。

僱主權責不變

「僱員自選安排」實施後,僱主為僱員所處理的強積金行政事宜維持不變。僱主將繼續為僱員向沿用的受託人和計劃供款,以及處理以下事宜:

  • 選擇及登記加入一個或以上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,以供僱員選擇;
  • 為新入職僱員登記加入僱主沿用的強積金計劃;及
  • 評估或檢討所選之受託人及計劃的表現,並可按公司或僱員的需要,考慮轉換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。

「僱員自選安排」不會影響僱主處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行政安排。僱員不可轉移現職僱主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權益。

僱員應如何選擇強積金受託人?

如僱員打算將供款帳戶內僱員部分的強積金權益,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,便應按照以下「僱員自選安排」的轉移規定進行:

  • 每公曆年 (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)只可轉移一次。成功轉移後,待下一個公曆年開始,便可隨時再次行使轉移權,而不用等十二個月;
  • 必須全數一筆過轉移;及
  • 轉移手續毋須經僱主安排,僱員可透過「積金易」平台提交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申請。

僱員可在網上查閱所有強積金核准受託人的資料。

強積金核准受託人資料總覽

安排轉移強積金權益前,請謹記以下兩大要點:

  • 「僱員自選安排」屬自願性質─有關計劃賦予僱員選擇權,但僱員並非一定要更改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。假若僱員滿意現有受託人的表現和服務,便毋須作出變動。
  • 審慎評估及選擇合適的強積金受託人─在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之前,應考慮以下四大因素:
    1. 產品 (計劃及基金) :僱員應衡量計劃提供的基金選擇是否充足,以及能否滿足自己的需要等;
    2. 服務:就受託人所提供的服務範疇和水平進行比較;
    3. 收費:就同類基金的收費進行比較;及
    4. 個人因素:例如個人投資目標、現在身處的人生階段 (須一併考慮距離退休的年期)、風險承受能力和其他退休積蓄。

如欲了解更多關於「僱員自選安排」的詳情,請瀏覽有關網頁。

「僱員自選安排」詳情「僱員自選安排」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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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:2026年5月